| 阜新市二手车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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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9 09:29 文章来源:辽宁阜新商业之窗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阜新市二手车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和《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省商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辽商联发[2005]20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阜新地区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与二手车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公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由市商业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商业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四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针对二手车流通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共同解决。
第二章 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和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和商业发展规定的证明文件,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二手车拍卖公司的资格初审。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人或单位必须有满足车辆交易的场地和办公场所,应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证明文件。工商注册管理部门凭两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它所需的必备条件和手续给予申请人或单位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新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人或单位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满足销售车辆展示的展示区和办公用房),应先取得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证明文件,再到工商注册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三)二手车拍卖公司和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新设立二手车拍卖公司和二手车评估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先经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二手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再到工商注册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设立。新设立二手车经纪公司要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工商总局2004年14令)的规定,应到工商注册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应及时到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工商注册部门有义务告知其到市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市场监管。
(一)市商业局是二手车流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市场监督管理,会同工商部门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公司按经营范围经营和违规经营的查处。
(二)市公安局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和交易后的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违规、违法车辆的查验与盗抢车辆的处理。
(三)市工商局负责二手车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公司按经营范围经营。
(四)市国税局负责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税收征管,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合同的管理。市工商部门负责交易合同的发放和监督管理。
(一)合同文本种类及发放范围。二手车交易合同文本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合同文本的发放范围: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拍卖公司。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的监督管理。二手车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交易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负责审验买卖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和交易秩序的管理。买卖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失真的,二手车市场暂不予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买卖双方应先到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评估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承担。买卖双方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有异议的,再由工商部门指定合法的鉴证机构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鉴证,将交易的二手车真实价值用法律形式给予公正的固定下来,鉴证费用由受益方承担。即采取先评估后鉴证的方式,纠正买卖双方违规交易行为。
第七条 二手车转移登记管理和违规违法车辆的查验与处理。
(一)二手车转移登记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的办理,在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时,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相关证件给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交易车辆不论是本地区内转移的,还是本地区转往外地的,申办人没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违规违法车辆的查验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违规违法车辆的查验,对查验出的违规、违法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其中,属报废的车辆,扣留车辆强制报废,并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属盗抢、诈骗的车辆移交公安治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市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审核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审核与发放。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票人在领购时,税务机关应依据用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和税务登记情况,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手续的方可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日常监督检查,防止税收流失。
第九条 备案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在工商注册部门办理完营业执照后,要及时到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治安部门备案和报送信息。备案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5份。同时登录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网上政务栏内的《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按备案流程完成企业注册、填写注册登记信息、提交注册资料,按月报送购销、交易、拍卖报表。凡是不到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税务部门不予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四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对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应遵守商业道德,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照章纳税,不得超范围经营和偷税漏税;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时要确认卖方的合法性及相关证件、手续是否齐全,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交易车辆档案;实施销售、拍卖、委托代理(经纪)等经营活动,要签订买卖合同与委托协议,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第23条规定的车辆。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市场管理规则,规范场内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和直接交易双方的经营、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买卖双方直接交易车辆必须在二手车市场内进行。二手车市场负责为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价格,为交易双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买卖合同失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纠正。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行为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是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二手车时:要与卖方签订收购合同,明确车辆的处置权,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付款凭证,做到原始凭证、账目真实、准确、清楚;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时:对进入展示区的车辆要填写《车辆信息表》予以明示。对达成销售的车辆,应签订销售合同,明确车辆处置权或所有权,并明确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同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款收取车款,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收款凭证,做到原始凭证、账目真实、准确、清楚。交易完成后,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低开发票。在收购本市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时,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经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并附有资产处理证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二手车拍卖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拍卖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的,必须取得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二收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否则一律不准拍卖二手车。委托拍卖二手车的,拍卖人与委托人应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在拍卖车辆时,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表》,展示期间在显著位置张贴。拍卖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拍卖的车辆须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并到工商部门备案。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应签订《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车辆必须与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成交确认书相一致,禁止为未拍卖的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为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二手车鉴定评估(不含国有资产车辆)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但当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的价格与车辆实际价值不符的,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2款执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进行交易的必须有资产处理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必须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
(五)二手车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规范。二手车经纪机构是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的中介服务主体,不得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二手车中介服务,可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要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成交车辆统一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章 违规查处
第十一条 对不办理营业执照私自从事二手车经营或开办二手车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信用档案,对违规企业,定期在新闻媒体或网上予以公布;对不按成交价格开具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禁止交易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业主管部门备案,且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市场管理无序、违规经营严重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部门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列事项,遵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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