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辽宁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辽宁阜新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成品油价30日起每吨下调190元
2009-09-30 08:28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调研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发出通知,决定自9月3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下调19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约分别降低0.14元和0.16元。这是今年以来,中国成品油价格的第七次调整。

  9月上中旬,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在每桶70美元左右震荡。近日,受经济复苏前景不明朗、石油库存高企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出现一定程度的回落,WTI原油期货价格由9月中旬每桶72美元左右跌至9月28日每桶66.84美元。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以及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国家决定适当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

  通知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1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620元和58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020元和62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路、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9月3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表一 :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6810 662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6070 588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100 591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370 4230
航空汽油(标准品) 7010 6810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820 7150
天津市 7375   6635
河北省 7375   6635
山西省 7445   6690
辽宁省 7375   6635
吉林省 7375   6635
黑龙江省 7375   6635
上海市 7390   6640
江苏省 7430   6675
浙江省 7430   6690
山东省 7385   6645
湖北省 7400   6660
湖南省 7440   6720
河南省 7395   6655
海南省 7520   6770
广东省 7455 7685 6705
广西自治区 7520   6770
宁夏自治区 7380   6635
甘肃省 7360   6655
新疆自治区 7155   653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390   6650
合肥市 7395   6655
福州市 7430   6680
南昌市 7395   6655
成都市 7595   6870
重庆市 7580   6835
贵阳市 7555   6795
昆明市 7585   6825
西安市 7360   6645
西宁市 7325   666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 的油品。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我市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2008-07-04 08:41
关于做好2007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8-01-15 12:04
关于开展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的通知    2008-01-02 09:02
商务部要求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工作    2007-12-13 08:19
商务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    2007-11-30 10:17
市商业局关于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已经结束的通告    2007-05-22 10:28
成品油燃料油经营企业的初审及变更    2007-05-11 09:54
成品油、燃料油经营企业的变更    2007-05-11 09:53
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1-04 09:55
成品油流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2006-08-08 10:53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联系人: 张 悦 电话: 024-86894801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 燕 电话: 010-51651200-600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